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
2、订(定)货单;
3、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三、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2、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太子河是辽宁省较大河流之一,位于辽宁省东南部。太子河古称衍水,汉称大梁河,辽称东梁河,金时称无鲁呼必喇沙,满语意为芦苇河。明称太子河,清称太资河,即今之太子河 ,太子河地名来源于战国时燕国太子丹。浑河支流。其上游有二源:北太子河源出新宾县南,南太子河源出本溪县东,在北甸附近汇合后,西流本溪市、辽阳市,至海城县三岔河附近注入浑河。长413公里,流域面积13883平方公里,流量106立方米/秒,落差463米。太子河流域处于辽宁省中部地区,是辽宁省的工农业生产基地,用水量占全省用水量的70%,由于经济发展和人口密度大的双重压力,已形成省内最严重的缺水地区。对太子河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的研究可为太子河流域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构提供依据,从而实现太子河流域水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